财政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、税收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拟订和执行地方财政、税收的发展战略、方针政策、中长期规划、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;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;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;拟订和执行市对县、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。
(二)编制部门预算及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;受市人民政府委托,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,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;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财政收支,负责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,指导全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,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办法;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;拟定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;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。
(三)管理和监督市级发展经济、项目投资、科技、环保等基金,并办理资金的拨付;研究制订国家重要商品(粮、棉、油、化肥、农药等)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我市贯彻实施意见;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。
(四)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、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支出;参与投资、劳动工资、物价、经贸、科教、住房、土地、医疗、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;管理全市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;监督全市彩票发行。
(五)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;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及涉税案件稽查工作;指导全市农村财政管理工作;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、对农民各种补助的管理工作;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支农资金;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务。
(六)监督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,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对违反会计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;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、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其它有关经济鉴证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;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;负责会计委派工作。
(七)负责全市国债管理工作和地方证券、金融、保险等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;对全市世界银行贷款、外国政府贷款、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行监督管理,并负责落实回收;负责涉外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财政预算内非贸易性外汇。
(八)监督财税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;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;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;负责财政、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。
(九)制定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、制度;对市本级财政资金分配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;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;组织实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。
(十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起草或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、规定、办法,并组织实施。
(十一)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;建立全市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体系;负责全市会计信息的汇总和分析评价;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信息数据库工作。
(十二)管理、指导监事会工作处工作,做好市政府派出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工作;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;牵头会同有关部门、单位考核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、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,开展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,指导县(区)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;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、分析;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评价工作。
(十三)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督管理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,提出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;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;监缴国有资产收益;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。
(十四)检查、督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落实;指导、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。
(十五)组织实施清产核资、产权界定、资产评估、产权登记、资产统计、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协调处理和仲裁、查处国有资产流失、产权变动管理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。
(十六)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地址:安徽省蚌埠市财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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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科:2047550
会计科:20729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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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会处:20569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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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科:20447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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